山东省兰陵县执法部门为何在选择性违规执法?

2020-4-23 07: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05923| 评论: 0

---关于山东临沂市兰陵县有关部门对山东馨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调查

李克强总理在去年两会上明确表态:“为官发财,应有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违规违纪,败坏了干部形象,辱没了政府形象,污了政风,丢了民心。比这影响更恶劣的是一些相关执法部门对权力和关系的暖昧,就是对本职工作的褒渎。

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要坚决整治各种腐败现象,坚决惩治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坚决清除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近日:本网多次接到山东馨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负责人王英才,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08225658

赵兴玉,身份证号码:371324198711230717等人实名举报,我们立即前往贵地进行调研,了解情况事实。以下是他们来信反映的情况。


尊敬的上级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

我是山东馨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负责人

王英才,身份证号码:371324198808225658

赵兴玉,身份证号码:371324198711230717

我们现在实名向上级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反映山东省兰陵县下村乡政府与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互勾结,违规执法,行政乱作为,直接导致我们这个大学生回乡创业的项目频临破产,因他们的选择性执法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我们正当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情况如下:

2019年3月我们几个大学生在山东临沂成立了山东馨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兰陵县下村乡埠阳村承包土地开展以种植和销售蔬菜为主(所有种植的蔬菜全部无土栽培)的朝阳产业。公司因原有厂房太小不利于发展,为此于2019年8月18日通过埠阳村委合法承包土地48亩,合同期限20年,计划盖13个温室大棚。承包后于9月7日动工平整土地并向村、乡政府等部门报备。此土地上堆积有前承包人所开采的石头,阻碍了我们项目建设,我们将前承包人开采的石头进行了转移并销售。2019年9月9日晚因非法外运石头被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扣留了我们1辆挖掘机、5辆翻斗车。后来通过沟通,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取我们19200元的停车费后将扣留的其中四辆车还给了我们。但是没有开具任何票据。

我们本以为事情很快解决,为了赶工期,我们公司又雇用了几台车辆准备平整土地,万万没有想到,车辆还没有进入工地就又被乡政府马乡长、派出所、县执法局联合把我们雇用的车辆以怀疑我们非法开采的借口再一次扣留,扣留了一台装载机、一台挖掘机。还是没有开具任何扣车手续。直到今日也没有给我们一个说法,因他们选择性违规执法给我们造成了上百万的经济损失。

山东兰陵县执法局为了掩盖他们的违规行为,罗织一些证据子虚乌有的事情,陷害我们违法开采石头,并将证据移交给了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公安局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卷退给了兰陵县执法局。11月21日综合执法局又通知拿测绘报告,我们仔细比对前后报告内容,前后报告内容已经更改了测绘时间段、方量、吨数,其它内容未更改(10月份出的报告有照片证明)。11月26日我们在执法局交涉无果后,绝望的赵兴玉服毒自杀在执法局众人的面前,但是执法局的人面对服毒的赵兴玉淡然漠视,不管不问,他们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良知,赵兴玉是被我们紧急送到医院抢救才挽回了生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执政为了谁,执政依靠谁,如何执好政掌好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我们要随时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可是山东省兰陵县综合执法局与下村乡政府相互勾结违规执法的行为明显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悖,对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为不纠错,罗织罪名陷害我们,严重侵犯了我们合法权益,难道说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能一手遮天吗?他们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职能部门吗?他们的做法能体现公平正义吗?

为此,我们恳请上级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能够重视我们反映的真实问题,严惩侵害党和政府形象的下村乡政府有关领导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败类。查清他们以权谋私、鱼肉百姓的事实,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赔偿因他们违规执法给我们造成的巨额损失,还我们一个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反映人:赵兴玉  王英才

                           2020410 

城市管理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的维护者,应该遵照国家有关法律,亮证执法,依据哪条哪款对违反城市管理法的人员进行执法,否则,就是乱作为,有损职业道德,形象!

《行政处罚法》之所以规定“亮证”执法,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代表的是国家机关,而不是个人行为,代表的是国家管理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体现的是受国家意志约束的管理行为,而不是约束意志的个人随意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据举报人反映:兰陵县执法局,在扣据举报人车辆时,一没有亮证执法,二没有开出任何凭证,说是有人举报其运输违法,第一次扣车6辆(勾机一辆,运输车五辆),中间只间隔两天,第三天又扣走了两辆(在路边停放扣走的),扣车理由是怀疑我们要违法!移交公安之前收了车主的好处费,放了四辆运输车辆,这四辆车扣押38天,光停车费就收了19000元,还没有任何发票!两次扣车均没有出示证件,当时也没有出具扣车凭证,直到今天都没有给我们一个扣车的理由和凭证!移交公安后,公安调查案卷不够刑事,打回执法局,可是执法局进一步拿材料又移交回公安局,来回移交三次,最终公安局彻底把案子打回了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又把案卷移交到特巡警大队,结果同样被打回执法局,请问,执法局为什么会针对性执法,其中有什么猫腻?

 

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对因执法不作为、、粗暴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倒查问责。  


 

 

 

 

 


 运输现场图片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最新进展。 

                  编辑:调研员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