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律师反腐案能否得到公正判决彰显法律尊严!

2020-8-20 12: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37595| 评论: 0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在司法领域更要依法审判,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依法推进“阳光审判”是彰显司法公正的生命和灵魂。一起案件能否经受住人民的考验是需要运用法律和证据来考量的标尺,而对于一起案件的发生,如果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更是需要把握好依法审判的尺度,让每个司法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受起人民的评判才是最重要的依法治国检验实践的标准。

据有关网媒报道:“辽宁律师反腐遭报复,众盼早日开庭还无辜者清白”。

首先,站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司法审判角度,不搞舆论审判和不搞违心审判是依法治国的严要求,同样任何权力也不能左右司法审判。但是聚焦张玉环案,媒体在采访当事人律师时,律师说到:“胜诉的关键首先是媒体和社会的关注”。试想,如果没有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度,该冤案还会大白天下么!更不会得到平反!因此,对于一起案件的发生,如果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的反响,司法审判慎重考虑的要点是,不能背负失去法律天秤的公正,更不能被官员权势所驱使,进而造成更多冤案的发生。

其次,据网媒中讲到,2018年5月24日,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的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洪伟向中央巡视组实名举报康平县发改局书记温某某“小官巨腐”问题遭到报复。2019年12月30日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以贪污罪判处陈洪伟3年6个月、行贿罪1年、诈骗罪1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自2020年以来多家网络媒体先后以《辽宁律师反腐遭报复含冤入狱何日还清白?》、《辽宁律师反腐遭报复所涉诈骗罪纯属捕风捉影》、《辽宁律师反腐遭报复所判罪行纯属欲加之罪》、《辽宁律师反腐遭报复1000万民众盼公平正义归来》等为题报道了这起冤案,引起广大网民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纷纷发表评论、转发或提出意见建议。

针对,媒体关注度极高的案件,能否引起司法审判的重视,寄希望于司法的公正审判,也寄希望于法官们的独立审判不受于任何干扰,公正廉明的完成司法审判,给社会和人民一个公正的交代。

最后,有关网媒指出该案存在的问题,而对于问题的真实性有待司法部门调查和落实,有关网媒指出: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充分暴露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2018年10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监委作出《指定办理通知书》,并作出《批准留置通知书》,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月24日陈洪伟律师被留置。2018年10月15日沈阳市辽中区监察委作出《立案决定书》对陈洪伟立案调查,2019年1月30日陈洪伟被批准逮捕。陈洪伟的辩护律师说:“根据《指定办理通知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看出案件是由沈阳市监委先行对陈洪伟留置,再指定沈阳市辽中区监委对刘广辉、陈洪伟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

1、先抓人再编织罪名。《监察法》第22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并符合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从《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发现辽宁省沈阳市监察委在没有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的情形下,先行对陈洪伟进行留置。通过阅卷证实没有证据证明陈洪伟和刘广辉有共同贪污行为。先对陈洪伟采取留置措施,然后再指派沈阳市辽中区监察委为陈洪伟编织 “罪名”。据卷宗显示,在2019年1月3日前沈阳市辽中区监察委没有对陈洪伟进行涉及职务犯罪的讯问。陈洪伟是2018年10月15日被留置,在长达78天的时间里辽中区监察委根本没有讯问职务犯罪的记载。

2、越权办案。诈骗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可辽中区监察委大包大揽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诈骗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先留置再编织罪名现象。为了加快编织陈洪伟的“罪名”,辽中区监察委采取频繁超强度提讯,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月22日对陈洪伟提讯高达91次,其中78次笔录全部不在卷宗内,为编织罪名绞尽脑汁。

3、隐匿证据。沈阳市辽中区检察院作为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隐匿了对陈洪伟有利的关键证据。据不完全统计隐匿公安侦查卷三P56页国土局和城建局下发的康规国土(2010)60号《关于公布2010年度示范路苏家岗区域拆迁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9份证明材料,这9份证据均证实拆迁补偿是政府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鉴定机构的评估,对砖厂、牛场依据事实作出的合法、合理补偿,陈洪伟不存在诈骗行为,但公诉机关为了将诈骗罪强加在陈洪伟的头上隐匿了这9份证据。

4、一审法院不守法。一审法院是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驳回了陈洪伟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陈洪伟的多次笔录中,陈洪伟做了有罪供述,且提供了排非的线索例如:监察委非法羁押、超长审讯、辱骂、体罚等,一审公诉机关又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合法性,依法应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却以陈洪伟未做有罪供述,不允许排除非法证据,存在严重违法现象。在一审庭前会议中,陈洪伟和辩护人提出申请调取新证据,并多次递交书面申请,沈阳市辽中区法院既不调取也不答复,陈洪伟和辩护人申请多名证人出庭,法院却不通知证人出庭,也不作说明和回复。辽中区法院向追求陈洪伟有罪的目的不遗余力的挺进。

二、陈洪伟没有犯罪事实所判罪名纯属欲加之罪。

1、行贿罪。根据法律规定行贿罪的起点为3万元。根据陈洪伟和马明的《讯问笔录》陈洪伟送给马明洗浴卡的面值是3.1万元,但洗浴卡的面值不等于现金的价值,目前没有证据证实陈洪伟行贿的金额超过3万元。据查阅卷宗受贿人马明是2019年1月4日作的《讯问笔录》,可在卷宗内马明的《询问笔录》复印取得的时间为2019年1月3日。也就是说《询问笔录》的原件还没有作出,侦查机关采取“时光穿越”的方式取得了复印件,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的录像予以证实马明笔录的真实性,这份复印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却将行贿罪强加在陈洪伟头上。

2、贪污罪。 陈洪伟在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取得103万元是拆迁需要的借款,这笔借款康平县经济开发区时任领导是认可的。且至今没有平账,有康平开发区财务账本《科目明细》以及时任开发区书记吕明臣、财政分局长高金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不论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在陈洪伟出具借条、康平开发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康平开发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要欠款。据以证实陈洪伟非法占有剩余29.94万元拆迁安置款的关键证据是监察委卷宗二P181页的情况说明,该证明证实陈洪伟已经报账且将用虚假单据将103万元平账。这份《情况说明》所签署的提供人姓名和身份是侦查人员为了将罪名强加在陈洪伟名下由侦查人员自行添加的,如此这般之后一审法院将贪污罪强加在陈洪伟头上。

3、诈骗罪。本案中不管牛场还是砖厂,政府拆迁安置的对象为王迎春、陈洪东夫妇二人,拆迁补偿款也归二人所有,与陈洪伟无任何关系。据调查,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而且多个部门及工作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勘验,对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进行详细清点,制作了《现场情况统计调查表》,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资产评估》,与王迎春、陈洪东夫妇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又通过法院根据政府委托律师的意见,达成协议,把拆迁补偿款项支付给王迎春、陈洪东夫妇,拆迁补偿程序合法有效。关于诈骗罪中草袋子,草帘子也俗称草袋片子,两者实际上是一种物品,就好似马铃薯和土豆的称谓一样,看似是两种物品实际是一种物品。通过现场勘验也仅存草袋子一种,没有草帘子的记载。但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故意把草帘子和草袋子混淆为两种物品,从而达到陈洪伟虚构草袋子的事实,追究陈洪伟的刑事责任,不难看出这诈骗罪明显属于欲加之罪。

辽宁伟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洪伟的“罪名”完全是在辽宁省沈阳市监察委的主导下,采取先抓人,再编织罪名,程序违法而且无事实根据,充分印证了陈洪伟及其家人所说的陈洪伟是因举报“小官巨腐”而遭受打击报复含冤入狱的。据了解,这起冤案已上诉近8个月,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网络媒体多次对这起冤案进行报道,引发国内众多网民的评论,网民纷纷要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支持辩护人提交的调取证据的申请,对相关事实调查取证,早日开庭审理这起冤案,查清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准绳,对陈洪伟律师作出无罪判决。

所以,针对网媒公开指出的问题,只能寄希望司法审判机关能够公正的展开调查,真正对于指出的问题给予法律和事实上的公道裁判!同时寄希望于该案不存在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如果有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违法问题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当下大气力加以整顿和纠错,以彰显国家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棉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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